? ? 知名女演员金某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一家网络公司盗用作商业广告,遂将该公司和公司的负责人陈某告上法庭。日前,mobile48-365365审结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
? ? 经查:原告金某为知名演员。www.nxkf.com网站于2012年7月30日、2012年6月20日和2012年9月20日登载题为“夏季瘦腿的最快方法全攻略 练就性感修长模特腿”、“正确跑步减肥快速瘦小腿和大象腿彻底说拜拜”、“2种阴道炎 青春少女要留神”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2张照片作为配图,配图照片有www.nxkf.com、“爱女性网”字样。
? ? 被告广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络公司)是被告陈某于2014年6月17日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www.nxkf.com网站的名称为“南讯看法”,备案时间为2014年7月24日。网页首页记载的名称为“爱女性网”,网页上刊载的内容为时尚视觉、生活情感、美容装扮、减肥丰胸,该网站已于2016年3月24日注销关闭。2017年4月5日,被告网络公司注销登记。
? ? 原告金某认为,其是知名艺人,属于公众人物,被告网络公司盗用其肖像用作商业推广,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此,原告遂将被告网络公司、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并在被告开办的网站(www.nxkf.com)上删除所有原告照片;被告网络公司在《南国早报》及广西时空网(www.gxsky.com)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向原告公开道歉的道歉信;被告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被告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告陈某对被告网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被告网络公司、陈某辩称,其没有侵权的主观动机,并且从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网络均没有任何广告或其他营利性的内容,涉案文章的内容均为宣传减肥、养生、丰胸等健康理念、方法的科普知识,实际点击量极少,根本不会对任何人产生任何负面的影响,也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原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涉案文章上的人物照片就是原告本人,并且文章内容不具有丑化任何人人格以及贬低名誉的性质,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涉案肖像是否系原告所有,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知名艺人,其形象为公众知晓,通过“百度”等搜索原告姓名可获得涉案侵权照片,故可以认定涉案照片的肖像系原告所有。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网络公司未经原告允许,在其主办网站中刊登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的涉案文章。被告主张公证处保全证据时,操作使用的计算机被“域名劫持”,没有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网络公司企业本质属经营性企业,虽然涉案文章为健康理念的科普宣传,但照片上的链接文字能够提升被告企业知名度、有利于其企业整体经营活动的开展,故亦具有营利性的属性。被告涉案行为存在过错,且不具有阻却违法的事由,已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被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现原告核实后认可有涉案文章和配图的网页已不存在,涉案网站已注销关闭,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照片以停止侵害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基于侵犯肖像权之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法院酌情确定。关于肖像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原告作为青年演员系社会公众人物,被告网络公司擅自使用其肖像给其造成一定影响,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法院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及原告的知名度等情况酌情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被告网络公司系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已经注销登记,被告陈某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使用原告肖像一事向原告金某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某经济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原告金某其他诉讼请求。
? ?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某不服,遂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港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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