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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作者:易 锋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8日 16:47 文章出处:港北区人民法院

????2006年李某与贵港市一男子在贵港市城区某小区同居,直至2008年中旬怀孕,怀孕时李某与该男子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在此期间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5月底,李某在市人民医院诞下一婴??????

????2009年12月贵港市港北区计划生育局接到群众举报,经查后,以不符合计生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为由向李某作出了《贵港市港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港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李某非婚生育一女孩,有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予以认定被申请人李某非婚生育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非婚生育,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因此,法官提醒:没有依法取得生育权而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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