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男子与他人合伙精心设下倒卖蛤蚧、乌龟赚取差价的圈套,诱骗老人拿出钱后便溜之大吉,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日前,mobile48-365365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余龙祥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余龙祥与另案犯黄家全、王清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 ? 2017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余龙祥伙同黄家全、王清(后二人已被判刑)密谋后,由余龙祥假冒卖家,黄家全假冒帮带路的人,王清假冒买家,以合伙倒卖“蛤蚧”挣取差价骗取莫某信任后,在玉林市兴业县石南镇党校附近公路诈骗了莫某(时年74岁)人民币4万元。同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余龙祥伙同黄家全、王清密谋以上述方法在贵港市港北区新世纪广场附近诈骗了苏某(时年75岁)人民币4300元。
? ? 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余龙祥伙同黄家全、王清密谋后,由余龙祥假冒卖家,黄家全假冒带路人、王清假冒买家,以合伙倒卖“乌龟”挣取差价骗取黄某信任后,在贵港市港北区新荷城加油站对面诈骗了黄某(时年70岁)人民币20200元。
? ? 综上,被告人余龙祥参与诈骗3起,诈骗金额人民币64500元。另查明,在审理本案前,另案犯王清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余龙祥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元。
? ?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龙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余龙祥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与同伙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余龙祥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且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余龙祥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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