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法学园地>案例评析>正文
本案中作为儿子如何履行赡养义务?
作者: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6日 10:42 文章出处:港北区人民法院
????【案情】

????韦惠育有子女五个,大儿子韦孟、大女儿韦兰、二女儿韦琼、小女儿韦雪、小儿子韦顺,现在五个子女都已成家。1993年,韦惠52岁,小儿子14岁,在其的主持下大儿子和小儿子进行了分家。分家后,韦惠名下留有鱼塘一口,现在每年都有租金收入。从1993年至2014年间,小儿子韦顺履行了2009年至2011年三年的赡养义务,其余时间韦惠都是跟着大儿子生活。其的生活赡养费都是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韦琼、小女儿都是通过给钱或给大米花、生油的形式实现,而小儿子出来赡养三年之外,其余时间没有给付赡养费。2001年,韦惠60岁,身体健壮,其到广东佛山的一家公司做门卫到2008年底。如今,因年老体衰,没有劳动能力,又一直住在大儿子家,自己全部负担大部分都是大儿子承担,于是便想向小儿子韦顺给1993年至2014年的赡养费,但小儿子都是以生活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韦顺可以不需给付赡养费。理由是韦惠1993年的时候才52岁,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条件,另外2001年至2008年期间,虽然其以满60周岁,但还有能力到广东做门卫,有经济收入,还有在其的名下还有一口鱼塘出租,每年都能有租金收入。这些收入以当地生活水平,足够维持其日常开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支付1993年至2014年期间的部分赡养费。理由是韦惠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是老人有经济能力并不代表子女就不需要尽赡养义务。1993年韦顺尚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被抚养人,且韦惠未满60周岁,也未丧失劳动能力。韦惠年满60周岁之后,韦顺虽已成年,但其仍在佛山打工,有经济收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1993年至2008年的赡养费可以不予给付。另外,2009年至2011年间的赡养费因为韦顺已履行赡养义务,所以该期间赡养费也不用支付,所以应支付的赡养费只是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

????【评析】

????孝敬父母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我们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再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知,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本案中,韦惠起诉小儿子,要求向自己支付1993年至2014年的赡养费。韦顺作为儿子,有赡养韦惠的义务,但根据案中所提到的“1993年韦顺尚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被抚养人”、“1993年韦惠52岁,未丧失劳动能力”、“2001年至2008年,韦惠虽已年满60周岁,韦顺也已成年,但其仍在佛山打工,有经济收入”的情形可知,作为儿子的韦顺在1993年至2008年之间是无需支付赡养费。而2009年至2011年,韦顺已履行赡养义务,所以这三年也无需支付赡养费。至于2012年至今,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韦顺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考虑韦惠其他四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实际情况,韦顺每月向韦惠支付赡养费100元较为合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机制越来越健全,老人生活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于是便慢慢地转向精神追求,为此生活中出现了不少老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情形。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规定,在履行赡养义务的时候,很多人认为给了父母金钱就已经算是尽到赡养义务了,又总是借口自己没空,所以很多人忽略了对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随着国家对老年人保障制度的慢慢健全,特别是?“常回家看看”入法之后,作为子女更应该常回家看望、问候父母,给与老人精神上的慰藉,所以本案中韦顺虽然只需支付2012年至今的赡养费,但更应该多与老人聊天,增加沟通,多关心老人,让老人心理上得到满足。

第1页??共1页

上一条:没签合同的第一天试工死亡能否按工伤赔偿? 下一条:伤者自行使用进口医疗器材,肇事者应如何赔偿?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站推荐您使用IE 7及以上浏览器